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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规程

【文章来源:】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2015-09-10】 【点击量:

江苏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

工作规程(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责任督学聘任

第三章 责任督学基本职责及工作程序

第四章 责任督学督导方式和工作要求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八章 督导结果运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中小学校督导制度,完善教育督导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校的监督指导,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挂牌督导是指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以下简称教育督导部门)为区域内每一所普通中小学设置责任督学,对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

第三条 教育督导部门依托现有责任区,按1人负责3-5所学校的标准配备专(兼)职责任督学,连片对学校实施督导。普通高中原则上配备省或市专(兼)职责任督学。

第四条 教育督导部门按省统一规格设计的样式制作标牌。标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同时标明本校校长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在校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第二章 责任督学聘任

第五条 责任督学由教育督导部门聘任并受委派对指定学校进行日常督导。对聘任的责任督学,由教育督导部门颁发督学证,实行注册登记,直接管理。

责任督学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责任督学主要从在职和近期退休的行政和教研人员、校长、教师中按照规定要求遴选,专兼结合,兼顾小学、初中和高中各个学段(含直属学校)。

第六条 实行责任督学定期交流制度,原则上1-3年轮岗交流。督学的聘任和交流应报上一级教育督导部门备案。

第三章 责任督学基本职责及工作程序

第七条 责任督学基本职责:

(一)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

(二)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

(三)受理、核实相关实名举报和投诉,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督促学校及时整改。

(四)发现问题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情况,同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责任督学主要工作事项:

(一)校务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

(二)招生、收费、择校情况。

(三)课程开设和课堂教学情况。

(四)学生学习、体育锻炼和课业负担情况。

(五)教师师德和专业发展情况。

(六)校园及周边安全情况,学生交通安全情况。

(七)食堂、食品、饮水及宿舍卫生情况。

(八)教育装备、体育场地、师资配备等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情况。

(九)区域内教育重大改革和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十)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情况。

第九条 责任督学进校督导工作程序:

(一)出示督学证。

(二)依照相关程序了解情况,开展督导。

(三)认真填写督导记录。

(四)向学校反馈相关督导情况。

(五)三个工作日之内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督导情况,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

(六)30日之内对学校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督导。

第四章 责任督学督导方式和工作要求

第十条 发现安全隐患,责任督学应及时了解情况并报教育督导部门。

第十一条 责任督学可采取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点评反馈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督导,也可根据师生、家长或社会有关人士的意见,对反映的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督导。

第十二条 责任督学对挂牌学校实施督导每月应不少于一次,每所学校的工作时间不少于半个工作日。视情况可随时对学校进行督导。

第十三条 责任督学要依法督导,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对有可能影响公正督导的情形要实行回避。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记录报告制度。责任督学在督导过程中,必须按统一的文书格式做好听课、访谈、约谈、巡查等工作记录,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工作例会制度。教育督导部门应定期召开责任督学工作例会,听取工作汇报,了解工作动态,交流工作经验,梳理相关信息,形成会议纪要。

定期编发督导通报,定期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专题报告责任区督学挂牌督导情况。

第十六条 常态巡察制度。责任督学进入学校事先不通知、不打招呼,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在常态下巡察。

第十七条 跟踪整改制度。针对挂牌督导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对整改不力的单位,进行督导约谈和督导问责,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第十八条 培训交流制度。对新任责任督学进行入职培训,对在职责任督学进行定期培训、集中培训,并选派骨干责任督学参加国家、省组织的各类督学培训和交流活动。

第十九条 编号销号制度。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的工作台账,对问题、典型经验和合理建议等进行编号。对问题整改、典型推广和建议落实情况实行销号。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条 学校必须按要求为责任督学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学校必须按督导的相关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档案等,以保证督导的顺利进行。学校必须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和指导,按要求提供情况和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要为责任督学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办公条件。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教育督导部门应对责任督学的交通、通讯、误餐、住宿、培训等给予一定的补贴,经费在县(市、区)财政督导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三条 教育督导部门要制定责任督学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并借助于社会和媒体的监督,按年度对责任督学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议。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档次。

第二十四条 教育督导部门对年度考核称职的责任督学,予以续聘;对考核不称职的责任督学予以解聘,对考核优秀的责任督学,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在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干扰学校正常教学工作或在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上报的,视不同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和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督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教育督导部门对拒绝、阻挠责任督学依法实施经常性督导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学校,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它责任人员提出处分建议。对工作积极创新,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督导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教育督导部门每月应对责任督学的督导报告进行汇总整理,特别是对责任督学发现的问题、推荐的典型和提出的建议等情况,每月必须向教育主管部门常务会议进行一次专题通报。教育主管部门必须对相关问题逐一分解给各科室、学校及相关单位,进行整改、研究或推广,并要求按时反馈,为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将责任督学的督导结果列为对学校的阶段综合评价、评优表彰、干部任免调整、问责主要负责人等的必备审核程序。

第二十九条 上一级教育督导部门应加强对各地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和检查,并列入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年度考核内容。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